獲證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獲證組織的權利:
1、獲證組織有權選擇本機構,申請初次認證和再認證并已仔細閱讀相關公開文件并按本機構要求提供認證申請書及有關附件材料。
2、獲證組織有權索取本機構公開文件,并要求本機構提供國家認證認可有關規定,以詳細了解認證有關要求。
3、當獲證組織對本機構擬派遣的現場審核/檢查人員的組成有異議時,有權書面向本機構反映,對合理要求本機構應予以滿足。
4、獲證組織有申訴、投訴的權利;對本機構關于認證的暫停、注銷、撤銷及認證行為的規范性有異議時,有權向本機構、國家認證認可主管部門投訴。
5、獲證組織有權要求本機構保護其經營、生產、技術、管理等非公開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給第三方,但以下情況除外:
--對方已公開信息或對方書面同意;
--法律或國家主管部門要求時。
當本機構將信息提供給第三方時,獲證組織有權利要求本機構通知組織所提供的信息。
6、獲得認證后,獲證組織有權按規定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二、獲證組織的義務:
1、始終遵守本機構有關認證的各項規定及法律法規的要求。
2、始終確保在認證過程中向本機構提供真實、準確的信息,并向本機構提交本組織的質量手冊、程序文件和相關支持性文件,以及管理體系涉及相關活動的一般情況。
3、組織應及時交納認證費用,同時接受本機構按照認證規則、程序安排的現場審核,提供評價所需要的信息。當現場審核存在問題較多需要進行補充審核時,應按本機構的安排接受補充審核。
4、始終確保認證產品滿足認證標準和一致性的要理體系滿足認證規則的要求,并正確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5、在認證周期內接受本機構證后監督或不定期檢查,按規定及時交納監督審核費。需要時,還應接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CNCA)、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的見證評審和專項監督。
6、為本機構與認證相關的檢査和解決投訴提供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査閱文件、進入檢査區域、調閱相關記錄和訪問人員。
7、僅就獲準認證的范圍做出聲明,在使用證書和標志或進行有關認證宣傳時,應正確表述認證范圍,不得在宣傳媒體中對本機構的認證結果有不正確的宣傳或誤導,不得采取模糊或暗示等誤導的方式夸大認證范圍,不得損害本機構和產品認證制度的聲譽。認證標志只能使用在認證證書所界定的工廠生產的認證范圍內的產品上,不得私自轉讓使用。
8、當認證被暫停、撤銷時,立即停止使用認證證書、認證標志和所有涉及認證內容的廣告宣傳,并按本機構規定交回認證證書。
9、確保不采取誤導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認證證書、認證標志、檢測報告或檢査報告。
10、在認證資格有效期內,當組織認證產品或質量體系發生重大變化(如國家、省、市或地方監督抽查不合格)、顧客有重大投訴、組織機構、生產地址、產品或生產工藝變更、聯系方式發生變化時,甲方應及時通報本機構,本機構將視情增加監督審核次數,費用由組織承擔。
11、在證書暫停期間或注銷、撤銷證書后,組織應立即停止在宣傳中使用認證證書或在產品上使用認證標志。
12、如證書被暫停的原因是由于獲證產品有缺陷或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危及人體安全和生命財產,組織應積極采取相應措施(如停止生產、進行整改、產品召回等)以盡可能減少危害的產生,并將所采取的措施報告本機構。
13、對涉及認證產品的符合性或缺陷的所有投訴采取相應的措施,并保存相關記錄在本機構需要時提供。
14、組織負擔本機構派出的現場審核/檢查人員的差旅、食宿費用。組織有權就認證過程中產生的爭議向CNAS、CNCA提出申訴。